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韓蔚廷、游億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39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游億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其中貳萬貳仟伍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月1日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正式合併,合併後存續法人為台北銀行,名稱變更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概括承受消滅法人之權利義務,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前於民國90年7月9日與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迭經催討無效,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金額,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