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凱旋實業社、廖秀緣、亞鑫營造有限公司、李紹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919號債 權 人 凱旋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廖秀緣 債 務 人 亞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紹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肆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投標承包宜蘭縣政府「頭城烏石漁港區段徵收公共工程後續工程」工程期間由債權人派出21噸卡車數台至施工處載運砂石、作工,因尚有101年3月至4月份之載運費用及 工資共計424,804元屆期未獲清償,有請款單及經該工程監 工簽名之簽單營本影本為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