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錦瑭、簡智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069號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簡智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壹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權人奉財政部函台財融(二)字第0090288233號准予原名稱「寶島商業銀行」變更名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㈡債務人於87年8月14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 45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至88年8月14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尚積欠如第一 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