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洪欣憶 代 理 人 林育鴻律師 相 對 人即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周緯欣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債 權 人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 理 人 陳偉介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洪欣憶自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而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7項亦定有明文。因此,債務人對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成立調解、協商或調解、協商成立後而毀諾,均即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二、經查,聲請人曾於民國101年7月16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債權人均未到場調解而調解不成立(見101年8月14日調解筆錄),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證,復據本院調閱101年度消債調字第8號民事卷宗,確認無誤,雖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調解期日未到場之原因,係因未收受101年度消債調字第8號通知開調解庭函,非無故不到場,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既係自第三人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而聲請人不知前開債權讓與之情事,通知原債權人即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參與調解,亦難認本件係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無法成立調解之情形,且其他債權人亦均未到場,顯然無法調解成立,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業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尚於法非無不合。 三、次查,聲請人現僅存有資產為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票1000股,市值約新臺幣(下同)10,000元,現任職於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為28,000元至29,000元,有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利證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01年8、9月份薪資單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薪資帳戶在卷可稽;又聲請人每月支出計有房屋租金10,000元、伙食支出6,300元、機車油費600元、勞健保費用576元、行動電話費用500元、日常生活用品費用(如衣物、清潔用品)1,000元, 及子女扶養費10,000元,合計為28,976元,其支出項目核尚屬生活所需之必要,惟房屋租金部分每月支出10,000元, 稍嫌過高,應在5,000元之範圍內為必要,則聲請人之每月必要支出應於23,976元之範圍內。再查,債權人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利息算至100年10月12日止, 聲請人尚欠24,147元(見卷第24頁)、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利息算至96年6月30日止, 聲請人尚欠211,774元(見卷第26頁)、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目前聲請人尚欠本金為25,636元(見卷第18頁)、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利息算至100年11月9日止, 聲請人尚欠8,156元(見卷第76頁),共計本金為269,713元, 所欠債務雖非鉅額,然依聲請人每月薪資、生活所需之必要支出及債權人所提出之債務金額、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尚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又如能將開始更生後所生之約定利息及違約金視為劣後債權,應可達重建經濟生活之目的,而有更生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調解不成立,又依聲請人目前之收入狀況,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其聲請更生,應屬有據, 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為如主文所示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已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下午4時公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