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李威年、林永森、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林平福、林永裕、陳澈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9號原 告 李威年 被 告 林永森 被 告 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平福 被 告 林永裕 被 告 陳澈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5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