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5 日
- 當事人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李建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號原 告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中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設計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41,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76,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書記官 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