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欣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魏碧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0號原 告 欣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碧芬 訴訟代理人 陳稜蓁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09,5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5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