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宜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林贊壽、亞鑫營造有限公司、李紹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1號原 告 宜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贊壽 被 告 亞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紹平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7,215 元,應繳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81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李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