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2號上 訴 人 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成達 被 上訴人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鳳岡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建字第2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20,2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5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