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6號原 告 宸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楓諺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圓順鑫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675元,應繳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