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3號原 告 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元 被 告 康尚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萬0,0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萬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