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9號原 告 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慶 被 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施顏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