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9號原 告 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豐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5萬7,3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