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5號原 告 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慶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施顏祥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德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28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