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6號原 告 宸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楓諺 被 告 圓順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亦為同法第12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兩造涉訟貨物買賣契約之契約履行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為兩造所是認,則依首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該契約履行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聲請本院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