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451號債 權 人 莊秀春即郝鄰居企業社 代 理 人 林軍宏 債 務 人 潘佳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