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89號聲 請 人 郝鄰居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莊秀春 代 理 人 林軍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佳慧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商業登記資料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聲請狀暨民事委任狀均欠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莊秀春之簽章,請到院補正或重新書立一份。 三、本票正本(票號:CH781611號)1紙。 四、相對人潘佳慧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書 記 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