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號原 告 得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可倢 被 告 家家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河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4,273 元,應繳裁判費42,6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2,1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