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9號聲 請 人 李瑞榮即吳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依聲請人所提吳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顯示,吳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 0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