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0號聲 請 人 福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uerg Michel 訴訟代理人 王舒瑩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高雪琴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1│陳永鑫 │臺灣中小企銀宜蘭分│福士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10月31日 │12,000元 │755030 │ │ │ │ │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