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97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林錦昌 債 務 人 武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立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武田工程有限公司籍設臺北市土城區,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是其主營業所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