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號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債 務 人 武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立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捌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