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2號債 權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債 務 人 堡川工程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堡山有限公司 兼前列堡川工程有限公司、堡山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邱振峰 債 務 人 邱黃寶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應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