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95號聲 請 人 梁韋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豐明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附表所示編號2之本票發票人欄所蓋印章,依序為南海 企業社之名章及相對人之簽章,請提出南海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如非獨資商號,並請陳明是否追加其為相對人)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 │本票附表: 104年度司票字第195號│ ├─┬──────────┬─────────┬──────────┬──────────┬────────┬──┤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到 期 日 │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台 幣) │ (提 示 日) │ │ │ │ ├─┼──────────┼─────────┼──────────┼──────────┼────────┼──┤ │01│103年1月25日 │50,000元 │103年1月26日 │103年1月26日 │無 │ │ ├─┼──────────┼─────────┼──────────┼──────────┼────────┼──┤ │02│103年2月27日 │130,000元 │103年2月28日 │103年2月28日 │無 │ │ └─┴──────────┴─────────┴──────────┴──────────┴────────┴──┘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