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被 告 武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琮鏜 被 告 陳國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1日裁定命其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8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