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號原 告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阿美 訴訟代理人 沈 恆律師 被 告 宜蘭縣宜蘭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黃定和 被 告 林 色 林治國 林定邦 林錦昌 林玲卿 林蓓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主張分割之土地公告現值乘以總面積再乘以原告應有部分核定為4,329,520 元(計算式:104,000 249.781/6=4,329,5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867元。原告僅繳納6,500元,尚欠37,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