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017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李淵平 債 務 人 萬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素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書 記 官 葉淑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