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7號原 告 寰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耀能 被 告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達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6,800元 ,應徵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6,99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林秀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