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1號原 告 武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無忌 被 告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達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9萬3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