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號原 告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阿美 訴訟代理人 沈恆律師 被 告 宜蘭縣宜蘭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江聰淵 訴訟代理人 張元嘉 被 告 朱仁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於民國104年8月25日買受坐落宜蘭市○○段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17/30之交易價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0,5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