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7號原 告 鮑首銘 訴訟代理人 蔡瑜軒律師 郭美春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何仁崴律師 被 告 景興珊瑚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景有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