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7號原 告 寰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耀能 被 告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達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以105年度補字第17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 納,該裁定已於105年7月15日生合法送達原告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前揭應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則原告本件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