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74號聲 請 人 中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吳福建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本院於106年10月30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中國資賃股份有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聲請人之記載原為『中國資賃股份有限公司』,顯係『中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誤載,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書 記 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