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1號原 告 林尚毅 林政毅 前列 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被 告 慶達石化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到補費裁定後7 日內補正。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另原告雖曾於106 年10月18日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提出抗告,亦因經本院通知繳納抗告費逾期未繳納而經本院駁回抗告。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