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3號原 告 林尚毅 林政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被 告 慶達石化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送達原告(見本院卷第22頁),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