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569號原 告 方筑 方辰睿 林欣葳 林怡彣 陳奕達 吳美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娟 複代理人 黃珮真 被 告 頭城印象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沂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頭城鎮環鎮東路二段三五七號二樓之十二號房屋(蒔尚‧蘭陽二○九戶)遷讓返還予原告方筑。 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頭城鎮環鎮東路二段三五七號四樓之十一號房屋(蒔尚‧蘭陽四○三戶)遷讓返還予原告方辰睿。 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頭城鎮環鎮東路二段三五七號六樓之九號房屋(蒔尚‧蘭陽六○二戶)遷讓返還予原告林欣葳。 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頭城鎮環鎮東路二段三五七號三樓之十三號房屋(蒔尚‧蘭陽三一○戶)遷讓返還予原告林怡彣。 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頭城鎮環鎮東路二段三五七號三樓之十五號房屋(蒔尚‧蘭陽三一一戶)遷讓返還予原告陳奕達。 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頭城鎮環鎮東路二段三五七號三樓之十七號房屋(蒔尚‧蘭陽三一三戶)、六樓之十號房屋(蒔尚‧蘭陽六一二戶)及停車位六十五號,遷讓返還予原告吳美蕙。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參佰玖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現金或等值無記名可轉讓銀行定存單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頭城印象休閒事業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方筑、方辰睿、林欣葳、林怡彣、陳奕達、吳美蕙分別係坐落宜蘭縣頭城鎮環鎮東路二段357 號2 樓之12號、6 樓之9 號、4 樓之11號、3 樓之13號、3 樓之15號、3 樓之17號、6 樓之10號房屋及停車位65號之所有權人,並將上開房屋及停車位出租予訴外人蘭陽物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蘭陽物業公司),嗣蘭陽物業公司再轉租予被告使用,因被告自民國105 年5 月起即積欠蘭陽物業公司租金未付,致蘭陽物業公司無力給付租金予原告,且均已達2 個月以上,原告乃於106 年12月5 日與蘭陽物業公司合意終止租賃契約,並簽署終止房屋租賃協議書在案,蘭陽物業公司復於106 年12月7 日以頭城郵局第55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於函到5 日內將原告等人所有前開房屋及停車位返還予原告,被告亦於翌日即106 年12月8 日收受上開存證信函。查原告為上開房屋及停車位之所有權人,並已與蘭陽物業公司合意終止租賃契約,並已通知被告,則被告雖向蘭陽物業公司承租上開房屋及停車位,惟蘭陽物業公司對上開房屋及停車位自106 年12月5 日起即無繼續使用之合法權源,被告自亦無繼續使用之合法權源,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應遷讓返還上開房屋及停車位予原告。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106 年房屋稅繳款書、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原告出租前開房屋、停車位與蘭陽物業公司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蘭陽物業公司與被告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暨回執證明及原告與蘭陽物業公司簽署終止房屋租賃協議書等文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自認,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所有物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各酌定如附表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由本院依職權酌定訴訟費用之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呂典樺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 │酌定供擔保之金額 │├──┼────┼────────┼─────────┤│ 1 │方筑 │1,360,846元 │453,000元 │├──┼────┼────────┼─────────┤│ 2 │方辰睿 │1,839,914元 │613,000元 │├──┼────┼────────┼─────────┤│ 3 │林欣葳 │1,831,546元 │610,000元 │├──┼────┼────────┼─────────┤│ 4 │林怡彣 │1,428,836元 │476,000元 │├──┼────┼────────┼─────────┤│ 5 │陳奕達 │1,369,214元 │456,000元 │├──┼────┼────────┼─────────┤│ 6 │吳美蕙 │4,257,648元 │1,419,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