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原 告 林昶濬即林昶濬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律師 被 告 六合盛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邱思義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10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於被告終止契約後就委任事務已處理部分為明確顛末報告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