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全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全字第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賴泳霖(原名賴炳男) 代 理 人 林恒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 ),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請求第三人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任職期間所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債權予以扣押4分之1,惟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更生中,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重生之機會,為此聲請保全處分等語。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之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聲請更生 程序事件,業經本院於本裁定同日裁定准予開始更生,債務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