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號原 告 林明俊 林明宏 林品吟 被 告 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進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塗銷坐落宜蘭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暨同地段302、303、304、305建號建物上權利人為被告公司之抵押權等情。是依原告主張抵押權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已低於原告所有上開土地暨建 物之價額13,830,950元(詳如附表所示),故關於本件塗銷上開抵押權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為抵押債權即150萬元,而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 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慶生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一)宜蘭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20,000元/㎡(公告土地現值)×337㎡(土地面積)×原 告林明宏之所有權應有部分1/1=674萬元。 (二)宜蘭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20,798元/㎡(公告土地現值)×125㎡(土地面積)×原 告林明俊之所有權應有部分1/1=2,599,750元。 (三)宜蘭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20,000元/㎡(公告土地現值)×98㎡(土地面積)×原 告林品吟之所有權應有部分1/1=196萬元。 (四)宜蘭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20,000元/㎡(公告土地現值)×104㎡(土地面積)×原 告林明宏、林明俊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2=208萬元。 (五)宜蘭縣○○市○○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宜蘭縣○ ○市○○路○段000巷00號): 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課稅現值為112,500元。 (六)宜蘭縣○○市○○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宜蘭縣○ ○市○○路○段00巷00○0號): 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於民國107年1月23日以宜稅財字第1070050798號函回覆無稅籍資料。 (七)宜蘭縣○○市○○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宜蘭縣○ ○市○○路○段000巷00號): 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課稅現值為106,500元。 (八)宜蘭縣○○市○○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宜蘭縣○ ○市○○路○段000巷00號): 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課稅現值為232,200元(116,100元×2)。 (九)合計:13,830,950元(未含門牌號碼宜蘭縣○○市○○路○段00巷00○0號建物之課稅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