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號原 告 台灣新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村達治 被 告 綠舞觀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8萬3,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萬5,19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3萬4,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