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號原 告 林尚毅 原 告 林政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被 告 慶達石化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