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原 告 鄒萬來 鄒麗娥 鄒嵐山 鄒麗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被 告 楊慧娟 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律師 被 告 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霖 訴訟代理人 楊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