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5號原 告 閻廷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宇果菜行、黃建宇、吳素玲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298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8 年1 月1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108 年1 月28日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