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8號債 權 人 黃正園 債 務 人 璽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芳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参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参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参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参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参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應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