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4號上 訴 人 學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輝 被 上訴人 文宇工程行即李文地 文萓工程行即李文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9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75,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0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吳昕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