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2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林逸凱 李怡萱 被 告 王志文 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游家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應依其請求被告給付之新臺幣(下同)670,000元核徵7,2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