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0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許賀順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8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燕貞、賴治瑋、陳崑生、洪金生、王柏翔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48,565元,應徵裁判費448,9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48,4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被告陳燕貞、賴治瑋、陳崑生、洪金生、王柏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