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7號原 告 彭仲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併請求被告辦理註銷變更登記,而合併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又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係屬財產權之性質,是本件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難以核定,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