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4號原 告 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煉 訴訟代理人 俞文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勤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6,9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 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6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