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補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38號上 訴 人 吳佳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瑞興造船有限公司因108年訴字第438號給付修補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8,6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吳文雄